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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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進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指揮(102年度執莊字第22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黃進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於民國100年9月間因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上訴字第113
4號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8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伊對上開判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864號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駁回其上訴確定,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則撤銷發回更審,然檢察官無視於上開判決,竟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執莊字第220
9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時,除就上開有期徒刑18年部分指揮執行外,並就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15年6月部分亦予執行,顯然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惟查:受刑人黃進三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並與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後,受刑人黃進三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2年3月7日以102年台上字第86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判決在卷可憑,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據以執行有期徒刑18年,於法並無不合,執以指摘,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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