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重光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
陳義斌 律師 曾君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唐志強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275號、第5411號、第541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