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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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4月下旬某日至同年5月30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0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