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中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3號裁定「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14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5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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