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72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 林家 禾原名: 林昱
6之2債務人 林秉達 原名: 林登
6之2債務人 張維宸 原名:張美
6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6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
097年10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4,44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影本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972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秉達即林│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4446│登順,林家│9月01日起│││││元│禾即 林昱安 │││││││,張維宸即│││││││ 張美英 ││││└──┴───┴─────┴──────┴──────┴───────┘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秉達即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446│登順,林家│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禾即林昱安│││百分之十,逾期││││,張維宸即│││超過六個月部份││││張美英│││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