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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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1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6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500│├──┼──────────┼────────┼──┼──┤│002│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3│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237│├──┼──────────┼────────┼──┼──┤│004│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673│├──┼──────────┼────────┼──┼──┤│005│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741│├──┼──────────┼────────┼──┼──┤│006│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8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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