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1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周力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美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