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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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036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告 呂俊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40元
自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476元
自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170元
自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5,772元
自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1,484元
自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335元
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026元
自11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440元
自11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總計
33,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