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58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被告 陳武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其信用卡款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