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原告 薛麗雲

原告與被告巨惇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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