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一百十二萬六千六百七十七元│├─────────┼─────────────┤│一審郵費│六百五十四元│├─────────┼─────────────┤│本件程序費│二百零四元│├─────────┼─────────────┤│合計│一百十二萬七千五百三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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