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泰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5月6日│2,100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2│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6月6日│3,723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3│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6月6日│8,382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4│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6月6日│1,100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5│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6月6日│17,125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6│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6月6日│4,800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7│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7月6日│153,795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8│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7月6日│630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09│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7月6日│8,778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10│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7月6日│27,373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11│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7月6日│1,178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12│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7月6日│39,075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013│泰弘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8月6日│21,490元│CTA0000000││││司張志鑫│社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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