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GOODDESIGNGLOBALINC.、 王橞瀴 及方悅服飾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美金77萬8,154.3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9年5月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165)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347萬3,026元【計算式:778,154.36×30.165≒23,473,026(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8,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違約金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