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ACHSYN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案經告訴人乙○○提出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考諸同法第314條規定,前揭罪名核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稽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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