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廖書賢 被告 吳建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