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7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于慶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0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