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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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抗字第104號抗告人 康來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龍立芳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另抗告人於108年9月4日向同法院繳納家事裁判費1,000元,係為該院108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事件抗告之裁判費,併此敘明);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江春瑩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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