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戴文信
劉至純 被告 林文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80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