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475號
原 告 林恩毅
被 告 史浚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亦未
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