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林婉珍 、 薛文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婉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薛文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