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正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336元,及其中新臺幣50,886元,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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