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王香櫞 被告 張珵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9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