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65號聲請人 黃燦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盧弈捷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65號聲請人 黃燦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