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祥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耀祥被訴家暴恐嚇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陳耀祥(毀損部分撤回告訴)與 蔡來招 係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不滿蔡來招找來員警勸諭酒後勿喧嘩干擾鄰居,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31日下午
1時58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宏福巷1弄12衖23之2號住處,以未來加害財產之事,向蔡來招恫稱:「要讓你以後日子很難過」、「要敲壞你的機車」等語,致蔡來招心生畏懼。經蔡來招報警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耀祥已於101年5月23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