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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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06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強制認領事件(96年度親字第81號),應繳納之裁判費用新臺幣5,100元,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1日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同年12月15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依聲請人之聲請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琇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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