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式輝 住臺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