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HAI( 阮文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HAI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HAI(中文姓名:阮文海,下稱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逃逸外勞,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經被告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原於108年12月9日入境,居留許可效期至111年7月24日,惟其於111年2月22日逃逸,經原雇主於111年2月27日通報行方不明,同日遭主管機關公告註銷居留許可,為逃逸外勞身分,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3頁),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相符。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嫌,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與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準此,本案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