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薛博仁 被告 林佑勲
廖婉吟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4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琬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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