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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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告 蕭悅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如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6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訴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