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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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宏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下稱連江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職官章、管制章共5個,係偽造之印章,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連江地檢署以112年度軍偵字第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職官章、管制章共5個,係屬偽造乙節,業經被告於偵查中所坦認(軍偵卷第8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偽造之印章,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前開印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附表:

扣案物

數量單位

備註

職官章、管制章

5個

連江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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