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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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宏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下稱連江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職官章、管制章共5個,係偽造之印章,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連江地檢署以112年度軍偵字第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職官章、管制章共5個,係屬偽造乙節,業經被告於偵查中所坦認(軍偵卷第8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偽造之印章,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前開印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附表:
扣案物
數量單位
備註
職官章、管制章
5個
連江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