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61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體陳明係依據系爭協議書何條規定請求
2、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