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原告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被告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智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