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原告 黃美鈴

被告 吳詠宸

兼訴訟代理人 吳靖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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