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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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73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學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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