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傳定 被告 陳旻詩
陳國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瑩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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