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天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天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天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定並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準假釋,經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106年聲字第3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7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901536
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