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周翠芬 訴訟代理人 葉重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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