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紹堂(原名董玉堂)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1時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