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芳銘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銘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496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6年7月31日(已依外役監縮短刑期5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