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緝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HONGPHUC(中文譯名:阮紅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之行為,及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等犯行,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106年12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女兒於107年
3月14日所提出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永福省參暘縣黃丹鄉人民委員會所出具之死亡紀錄謄本1份(見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93號卷第68-69頁)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