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83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峰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經查,債務人有峰紙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
2、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