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權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之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應為 蔡曜柱 ,顯有不符。若欲列經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應依公司法第31條規定,補正在其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該經理人在相關業務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