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981號異議人甲○○原名: 彭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7年9月2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97年10月27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