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5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宣告判決筆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有期徒│97年8月│高雄地院97│98年6月││98年7月│││1│一級毒│刑8月│20日│年度審訴字│19日│同左│20日││││品│││第5955號│││││├─┼───┼───┼────┼─────┼────┼─────┼────┤│││施用第│有期徒│98年2月│高雄地院98│98年8月││98年10月│││2│一級毒│刑8月│18日│年度審訴字│10日│同左│1日││││品│││第2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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