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5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曾犯:㈠甲案(詐欺案件,90年度上易字第41號);㈡乙案(侵占案件,89年度上易字第2752號);㈢丙案(偽造文書案件,80年度上訴字第4851號);此三案符合減刑,且其中甲案、乙案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狀請鈞院裁定云云。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應減刑之罪須以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惟查:聲請人前於民國8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48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36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84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於89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0年1月31日以89年度上易字第27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亦於91年3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減刑之罪均已執行完畢,要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所定得聲請減刑之要件不符。
三、綜上所述,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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