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7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余欣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被繼承人 余文龍 於民國91年12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
卡融資契約書,約定以「春嬌志明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該契約書第一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以其在聲請人開立之無摺存款帳戶內陸續辦理融資循環使用,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融資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融資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融資利率20%加付違約金外(該契約第四條約定),聲請人並得依契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詎料被繼承人自91年12月15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置之不理。
㈡查被繼承人余文龍於92年7月7日逝世,而相對人為其限定
繼承人,已依法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惟迭經催討,仍無效果。
㈢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