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輝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8月11日│102年8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709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44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917號│102年度簡字第1983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19日│102年1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917號│102年度簡字第1983號││判決│││││├───┼───────────┼───────────┤││判決確│103年1月14日│103年1月14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