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為芹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資料。
理由
一、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然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 陳瑩純陳誼 謹於網路上購買,有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在卷可查,是附表所示之物之財產所有權人並非被告,然本件檢察官仍以被告為對象向本院聲請沒收,未記載上開扣押物實際之財產所有人資料,難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事項尚屬可補正事項,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附表編號仿冒商標商品鑑定書1ROLEX黑水鬼手錶1支110年6月30日鑑定證明書(偵卷頁263)2HERMES花園包1個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7月30日鑑定報告書(偵卷頁277)3 范德雅寶 手鍊1條理律法律事務所110年8月4日函(偵卷頁267-268)4HERMES零錢包1個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7月30日鑑定報告書(偵卷頁277)5香奈兒霧面涼鞋1箱110年6月30日鑑定證明書(偵卷頁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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