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晉鋁業有限公司李添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2,0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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