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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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陳淑真
陳弘忠 陳弘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英 間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697,500元【計算式:4,339,500+1,300,000+758,000+300,000=6,69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瓊文